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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17 06:4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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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26日发布

 辽宁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遵循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方针,切实做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由省计委、经委、科委和财政、水利、农牧、林业、城建环保、铁道、交通、地质、煤炭、冶金、社队企业管理、科研等部门组成,由一名副省长任主任。其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电力厅。各市、地和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门。
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等。 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任务是:
1.计委负责编制水土保持的长期计划,把水土保持列为山区建设、改变生产条件的重要措施。
2.经委、计委、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审批各部门、各地区的山区丘陵区基本建设规划时,应把水土保持规划及投资等列入规划。
3.农牧部门负责水土流失地区土壤改良、种植牧草、绿肥作物、蓄水保土等农业措施,和修筑水平梯田、合理利用土地,管理国营农牧企事业单位和社队的开荒、参园、蚕场、牧场建设,并负责牧草籽的供应和牧草种植的技术指导。
4、林业部门负责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护林防火。荒山坡地造林整地,要防止水土流失。森林采伐必须兼顾水土保持,及时更新,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5.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水库库区的水土保持,山区小型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的修建与管理,以及水利施工中采石、取土场地的处理。
6.铁道、交通、冶金、煤炭、社队企业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铁道邻近地区和工矿区所属地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按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拨付水土保持经费,并检查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使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8.科委和农科院、林土研究所等科研单位,负责水土保持综合试验研究和对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9.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审查,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第三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和出版等有关宣传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的宣传工作,提高干部和群众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四条 防止水土流失,要动员社会力量,主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搞劳动积累,国家有重点地给予适当扶持。各级计划、财政、水土保持部门,应将水土保持各项经费列入国民经济年度计划。
第五条 有水土保持任务的乡(社)、村(队)和国营农、林、牧场,要在当地政府制订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水土保持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收缴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费,并对肇事单位的负责人或肇事人给予应得的惩
处。

第二章 水土流失的预防
第七条 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耕地、树木、草原、荒山、荒坡,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加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开垦荒坡、采伐森林、发展蚕场、牧场、参园、开矿采石、扒山皮土或从事其它与水土保持有关的生产建设,必须制订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对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除没收生产的粮食、药材、木材、石料等物资外,并按毁坏程度每亩每月收缴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费五元以上。县以上水土保持部门有权责令他们限期搞好水土保持。
第八条 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主要用于植树造林,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和中草药材。违者,每亩收缴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费二十元以上,对其中毁坏的树木,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处罚,并责令破坏者限期造林种草,保证成活,直到恢复植被为止。二十五度坡以上的耕地和药材用地,要做出停耕计划,限期植树种草,尽快恢复植被。
第九条 二十五度坡以下的荒山,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林、果、蚕、牧等业生产,一般不要垦荒种植农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垦坡度以下开荒耕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接受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督。擅自开荒耕种的,责令退耕造林种覃,并每亩收缴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费二十至五十元。
第十条 风沙危害严重区,崩山、滑坡的危险区,易发生泥石流区,靠近铁路、公路、河流、渠道两侧的山坡,水库淹没区周围,自然保持区,风景区,禁止毁林开荒、挖沙和开山炸石。违者,按各地区的具体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采伐林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乱砍滥伐。严禁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防风固沙林和特种用途林内滥伐林木、拾柴、放牧、开采沙石等。
按国家计划采伐森林,必须对采伐迹地及时进行更新和防治水土流失。对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方,只许进行间伐。山脊和裸岩地的林木禁止采伐。违者,不论单位或个人,每亩收缴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费五十元以上。
第十二条 水利、铁道、交通、工矿、电力、国防、勘探等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出防治水土流失实施方案,报请所在市(地)、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审批和监督实施,对防治措施有分岐意见时,报请上一级水土保持部门核批。所需经费由设计部
门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部门支出。对拒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者,每年每亩收缴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费一百元以上,并责令施工主管部门限期搞好水土保持,直到水土不流失为止。情节较严重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社员按规定分得的自留山,首先要营造薪炭林,有条件并适宜栽树、栽果、种牧草的,可以栽树、栽果、种牧草。自留山上不准开荒耕种、建房、取土、埋坟,在自留山上进行樵采、采集等活动,不准造成水土流失。违者,要按各地的具体规定,给予处罚。通过自留山已解决社员烧柴的地方,必须把集体的山林封死管严,防止破坏植被。
第十四条 柞蚕场要逐步实现以亩定产,并加强蚕场建设和管理。要搞好补植,使每亩蚕场上的柞树,根刈达到200左右墩,中刈达到100墩以上,根刈五年生和中刈三年生柞树的郁闭度最低要达到0.7,并采取植物串带和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要建设中刈蚕场,提高担蚕量。如仍按剪子计算的,要将每把剪子放养面积逐步压缩到六十亩左右。要建立蚕业生产责任制,把蚕场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同时包给蚕民,长期不变,蚕民年老不能进行养蚕时,其子女如有养蚕经验和技术,可优先承包其蚕场。乡(社)、村(队)与蚕民签订承包合同,要有防治水土流失的内容,对违背合同,造成水土流失者,除责令蚕民负责治理好以外,并视情节轻重,收缴危害赔偿费。
第十五条 种植人参要着重提高单产和质量,严格控制面积,并防止集中连片栽参。禁止在二十五度坡以上的高山、陡坡上栽参和毁林栽参。提倡平地栽参,林下养参。山上现有的参园,要有水土保持措施;人参收获后要及时造林种草;扩大参园,要报有关部门批准,违者,以毁林开荒论处,责令限期治理好,并每亩收缴危害赔偿费八十元以上。
第十六条 搞好封山育林、育草,保护山区资源。凡适宜封禁的荒山、荒坡、荒沟,一律封起来,明确封禁范围和时间,建立制度,封住管严。在封禁期间,严禁进山打柴、割草、放牧、开荒。违者,视情节轻重,收缴危害赔偿费。
对现有山区自然资源,不论集体或个人以户承包的山林,都要严禁采取抹树头、扒树皮、连根挖等掠夺性的经营方式。对柴山要坚持打柴留树的原则,严禁砍柴“剃光头”的做法。采集山货野果,中草药材等,不准破坏水土保持。要明确规定采获山货野果日期,在规定期限外一律
不准上山采集。对擅自入山违犯上述规定者,按破坏水土保持论处。根据情节每人每次收缴危害赔偿费一元以上。对野果集中的地方,可改建为野果园或野果山,加强管理,防止破坏。
第十七条 保护好草场(包括草山、草坡、草沟),禁止毁草开荒,破坏草皮和过度放牧。牧场要固定,实行划区轮牧,科学管理,建立合理利用制度。要在不断提高草场管理和产草水平的基础上,实行以草定畜,合理安排载畜量,做到畜、草平衡。草场要营造保护林和绿伞,播
种牧草、改良草场,恢复植被。岩石裸露的石质山区和封山育林区等非放牧区,严禁放牧。二十五度以上的草坡,禁止放牧,规划为牧业用地的,只能做割草场,实行轮封轮割,人工种草。对擅自进入封山区放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放牧员),每只(头)羊、猪一次收缴危害赔偿费五角以上,每头(匹)牛、马、骡、驴收危害赔偿费三元以上。
第十八条 为防止水土流失,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政府,应组织乡(社)、村(队)和国营农、林、牧场建立封山育林、育草制度,积极发展薪炭林,实行节柴改灶,推广沼气,尽快改变铲草皮、刨疙瘩、滥樵、烧大柴等习惯。培育木耳、香菇等,不许毁林。发展果树,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从事烧木炭、烧砖瓦、挖矿、采石等副业生产,必须结合生产规划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制订具体办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严禁乱挖、乱倒土石和破坏植被。对于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限期采取整治措施,并每亩收缴危害赔偿费十元以上。
第十九条 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费统一由水土保持部门核定款额和开据收缴,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管理百分之四十,乡(社)管理百分之六十。用于恢复水土保持设施和治理水土流失,不准挪作它用。

第三章 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二十条 治理水土流失,要本着“谁所有,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按照自然条件,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做到治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
第二十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必须按小流域为单元的总体规划,进行规划设计,提出治理规划设计书和图纸,经县(区)以上水土保持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有防治水土流失任务的地方,均应将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纳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在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土地权属归集体的前提下,实行宜统则统,宜放则放,宜包则包,除下放自留山外,把现有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尽量包到户或联户进行开发建设。要坚持放宽政策,按能(经营能力)承包,签定合同,限期治理,搞好管护,受益分成,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合同一经签定,集体和承包户都要信守。对于违反合同,只占地块不治理,或搞掠夺式经营者,集体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对于不便分散经营的远山、深山、石质山,可以利用水土保持义务工进行统一治理,交专业队伍经营,也可由集体组织专业队(组)承包,明确任务,建立制度。实行以户承包为主体的多种形式小流域治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现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退耕还林、还草。五度至二十五度的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逐步修成水平梯田。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可采取等高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耕种。
超坡地立即退耕确有困难的,要认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要做出建设基本农田和逐步退耕还林计划。
第二十四条 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要由县(区)水土保持部门(甲方)同乡(社)、村(队)(乙方)和县财政部门(丙方)签定合同。甲方负责安排治理任务补助费计划,制定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技术指导;乙方负责组织施工,按计划、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治理面积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丙方负责拨款,并进行财务监督。任务落实后,各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严守信义。不按合同办事的,要负责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了切实解决造林、种草所需苗木。种子,除靠国营农、林、牧场等有关单位育苗采种外,还应动员农村集体和农户本着自采种、自育苗的原则,建立苗圃和草籽基地。

第四章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养护
第二十六条 各种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土保持试验场地的设施),必须明确权属,按照“谁所有,谁治理,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管理养护组织,以户承包为主,落实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加强管理养护,做到随修随管,随栽随护,随毁随补,使各项设施经常保持完好。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养护范围包括:林草等植物措施的抚育、补植、抚育性采伐;封山、封沙、育林、育草区域的管理;草场、蚕场、参园、果园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经营管理;梯田、治沟、造林整地等工程措施的保护、补修、修复、加固、提高标准;以及为水土保持服务的各项设置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水土保持部门要设专人抓管护工作,研究管护办法,制订管护制度,总结推广管护经验。省、市(地)、县水土保持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的水土保持检查员二到三人,除监督检查管护工作外,并检查办理破坏水土保持案件。情节严重的案件,应由主管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试验场地、仪器、设备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占和破坏。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以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修复,后果严重的,应由主管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的教育、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责任做好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普及工作。沈阳农学院和省水利学校、林业学校,应设置水土保持专业,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材。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中、小学校,要适当增加水土保持知识的教学内容。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要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刊物和办技术训练班等形式,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知识,帮助办好群众性的科研点,努力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各级领导应重视水土保持科学 研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单位每年将研究的课题及资金器材要列入计划,也要从水土保持经费中抽出一部分作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经费。要健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机构与试验基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农、牧、林、水等部门和有关科学研究单位,应把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纳入本部门的科学研究课题,并及时总结推广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十二条 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研究必须紧密联系实际,为防治水土流失和发展生产服务。要以应用技术的研究为主,尽快地研究出工效高、效果好、成本低的水土保持措施。要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前后的观测工作,为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评价,农林牧各项措施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性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授权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 班额:小班一般25人;中班一般30人;大班一般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1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数量(指幼儿课外用书)不少于4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2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端正,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能结合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开设一些乡土特色课程。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包括乡土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村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乡村、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做好安排部署,确保工作落实。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六年一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部署,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议全局,抓大事,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实现"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起好步、开好局。

2006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十个方面30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抓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精心筹备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认真规划部署2006年和"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代中央起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发布《2005年中国人口与发展》白皮书,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契机,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宣传教育,深化优质服务,完善利益导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认真实施人口发展规划

(四)继续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着眼于解决当前人口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人口政策、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建议。做好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甘露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平台,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加强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重点开展"生态屏障与人口发展问题的研究","主体功能区的确定与人口发展问题的研究","西南地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等。

三、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

(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把工作重心转到研究战略、制定规则、创造环境、依法行政上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八)认真抓好《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制定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纲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和引路作用。

(九)加强对东、中、西部机制建设工作的专题调研,组织好教育、培训与研讨活动。推动东部地区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工作新机制。继续深化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四、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十)按照"巩固成果,逐步扩大;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因地制宜,增强实效"的方针,坚持"四权分离"的管理和运作原则,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启动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十一)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努力做好以救助贫困母亲为重点的"幸福工程"。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各地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二)推动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制度。积极协调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创造条件吸引企业投入、民间投入和国际投入。


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

(十三)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方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和人口文化,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

(十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跨省协作机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开展集中治理活动。



(十五)继续加强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推动各省(区、市)在主要媒体开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目,完善公益性宣传机制。

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地方条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六)深入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七)修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加强对流入人口较多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

(十八)做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刑事立法的协调工作,协助有关省(区、市)制定相应法规措施,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七、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三位一体"的管理和服务网络

(十九)以中西部地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重点,组织好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和流动服务车项目,加快基层服务站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组织开展技术大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服务能力。

(二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促进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完善避孕药具使用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筹备召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大会。

(二十一)加强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互联、互动、互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加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八、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二)实施"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切实搞好试点工作。以应用为导向,加快建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决策、管理和服务信息支撑体系。配合相关部委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

(二十三)帮助西部地区建设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继续完善政务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进人口统计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十四)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优化"三网一库",为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力支持。指导各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生殖健康网站建设。

九、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十五)继续履行中国作为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主席国的义务和职责,组织好伙伴组织执委会、理事会第十一届年会以及成立南南合作项目办公室的各项准备工作。继续与商务部合作为发展中国家举办人口与发展高官研修班。

(二十六)继续加强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积极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第六周期项目、福特基金会优质服务项目、中日合作中国中西部生殖健康家庭保健能力建设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继续组织好出国培训工作。

(二十七)做好有关发达国家的议员或政府官员来华访问的邀请、接待工作,组织国内外记者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采访,建立突发事件宣传报道预案,引导舆论,把握主动。

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干部队伍


(二十八)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继续组织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八个一"活动,探索"群众得实惠、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和谐机关。

(二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充满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行政管理、宣传咨询、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产业开发等五支优势互补的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十)落实中央纪委六次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开展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深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和药具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