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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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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现予颁布实行。

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和村寨(包括国营和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不含工矿区)。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必须遵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规划;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逐步建设的方针进行建设。

第二章 集镇规划建设
第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环状为依据,对辖区范围内的集镇和村寨进行合理布局,为集镇和村寨规划建设提供依据。
城市和县城的近郊区的集镇和村寨建设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集镇建设进行合理布局和安排。集镇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的安排为三年至五年。
第六条 集镇建设规划,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公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营和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建设规划。自行组织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集镇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集镇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如确需变更或修改规划,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八条 在集镇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集镇建设规划作出的用地决定。如因征地或拆迁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九条 集镇居民、农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者向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由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的建房定点申请书。干部需要建房时,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批准。
(二)由村镇建设管理所根据规划要求和建房户的条件,核准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报区公所批准,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建房者持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到村镇建设管理办理《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并同时缴纳管理费。
(五)在施工放线时,必须经过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到现场校验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动工。
第十条 集镇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任务书向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选址、定点申请书,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集镇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镇建设应由持有资格审查级别证书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有证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推广农村建房适用技术,采用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通用设计等,要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十三条 集镇建设要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或由县人民政府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居民集资统建。
第十四条 要贯彻人民集镇人民建的方针,集镇的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发展经济、自筹解决,实行由国家、地方、集体、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也可适当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的维护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要适当安排用于
市场建设。公益事业的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大家投资、大家受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集镇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户,必须持有关的证件到工程项目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村寨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村寨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和今后发展的情况,合理布局和安排村民建房,村寨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村寨都应进行规划,村寨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报区公所备案。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者向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建屋申请书。
(二)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方能动工建设。在领取准建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村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按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村镇管理
第十九条 村镇管理包括:集镇和村寨规划区内的给排水、电力通讯、道路、环卫、绿化、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村容镇貌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村镇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镇应搞好“四旁(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筑旁)的绿化,集镇应按规划的要求,逐步达到绿化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在村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乡镇工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要保护好村镇饮水水源。
对村镇内有价值的风景资源,历史文化和名胜古迹要按有关规定划定范围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 集镇应按城管、邮电、工商、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以道路、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公厕为重点,逐步配套建设,改善集镇环境。
第二十四条 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集镇负责组织管理和养护,企事业单位专用的设施由其单位管理养护。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集镇农贸市场的管理,建设文明集市,应当根据集镇的设施条件及交通路线,划行归市,便于交易,方便交通,保证车辆畅通。
第二十六条 村镇建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建立村镇建设档案。文件资料、规划图纸、设计施工等基础资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文明村镇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制定乡规民约,共同遵守,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建镇建村。

第五章 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贯彻措施,并指导村镇建设发展。
(二)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
(三)为村镇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市、特区、区)、区(或不设区的乡镇)两级分别建立村镇建设管理站、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和政策。
(二)具体组织乡(镇)的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规划。
(三)按规定做好收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并做好服务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工作。
(五)检查、督促各项村镇建设,依法处理违章建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村镇、村(居)民和单位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或在执行本办法中和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和未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者,视其情节轻重,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十至一百五十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损失者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损坏,逾期不修复的,由受损单位代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各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方可处罚。处罚收入按照有关罚没收
入管理的规定执行,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妨碍、阻挠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或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中,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贪污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新建的永久性筑物和沿河岸的村镇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和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保护厅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5日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