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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时间:2024-05-05 12:2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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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1999]8号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股票发行定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报送公开发行股票(A股)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定价分析报告,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定价分析报告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签署。在定价分析报告中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详细说明商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依据和方法。报告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并注明来源,运用的价格测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定价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业分析
1.公司所属行业概况。
2.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
1.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包括生产能力、前三年净资产利润率和利润总额的行业排名、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在同行业中的技术领先程度等)。
2.公司主要产品国内、国外市场分析(包括营销状况、价格走势等)。
3.公司主要产品所处发展阶段,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开发能力及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项目规模、产品方向、建设工期、工程进度、预计的盈利能力,如属新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市场分析和投资风险分析)。
5.公司资产流动性和财务安全性分析。
6.公司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分析。
三、二级市场分析
1.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
2.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
(1)行业面分析。本行业上市公司的数量与名称、按上市地分别计算的本行业上市公司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附表一)。
(2)可比上市公司分析。选择属本行业、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10家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应提供可比上市公司的名称与代码、总股本、流通股本、上市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年度净利润、上年度每股盈利、上年度净资产利润率、最近15个交易?
盏氖张碳鄹裼胧杏省⒆罱?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平均市盈率、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当时平均市盈率,还应提供原发行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发行价格与发行市盈率、上市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挂牌日平均涨幅、挂牌后1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及当时?
笈讨甘?附表二);对于可比上市公司不足10家的行业,可选取行业相近、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3.对预计发行时间内二级市场大盘分析及本行业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走势预测。
4.近一个月已发行股票的中签率。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并编制盈利情况和发行价格测算表(附表三-1,附表三-2)。
附表一:本行业上市公司价格统计表(略)
附表二:可比上市公司价格统计表(略)
附表三:盈利情况和发行价格测算表(略)



1999年3月9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橡胶树白粉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橡胶树白粉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垦〔2008〕7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近期橡胶树白粉病监测点的数据表明,我国植胶区有相当部分胶园的橡胶树落叶不彻底,物候参差不齐,冬抽嫩梢多,白粉病越冬菌量大,气候条件适宜于白粉病的发生,预测今年橡胶树白粉病总体呈中偏重流行趋势。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橡胶树白粉病的防控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橡胶树白粉病的防控工作

  白粉病是橡胶树的常发病害,对产量影响非常大。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高度重视橡胶树白粉病的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细化和落实病害防治预案,切实做好防治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准备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切实做好病害监测预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2008年橡胶树白粉病监测与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病害监测取样调查工作并及时报送。根据气象、物候和白粉病病情发展趋势,及时发布病害预报信息和通报病情。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统筹安排,坚持做好观测、数据报送和防治工作,指导植胶农场、农户把握防治时机,提高防治效果。

  三、精心组织做好防治工作

  各地要做好白粉病防治的动员组织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向农场、农户推荐合适的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发病的重点区域要加强监测,不留死角。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四、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在白粉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信息传递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供应到位,防治措施到位”,确保白粉病综合防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此外,广东近日连续低温,局部地区橡胶树已出现爆皮流胶现象。根据有关气象部门预测,二月初还有一次低温阴雨过程。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寒害的应急和处理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八月三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九月六日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岗、山口、关隘、山洞、坡、河流、沟、湖泊、池塘、泉等)的名称;
  (二)行政区域(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三)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门户的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的地名主管部门,市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地名管理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部门。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
  (二)内容健康,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保持相对稳定性;
  (三)一般不使用人名;
  (四)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不得使用重名,同一城镇内的道路、居住区不得使用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的名称,应与所在地的名称相统一:
  (六)不得用生僻字或易混淆的字做地名,不得用同音字、多音字命名新地名。


  第六条 经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名使用权可以有偿使用。


  第七条 行政区域变更时,地名主管部门应即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变更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或确定地名:
  (一)有损于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三)一地多名的,应确定和使用一个标准的名称。


  第九条 地名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地名使用拼音的,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第十条 同一县级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含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内的道路、居住区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的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和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镇的道路、居住区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内道路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穿越城区的国道、省道,该路段应纳入城市规划,并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居住区以及院的名称和楼、单元、门户的名称,由市地名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方案,经所在地的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使用经市地名管理机构或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十七条 新建的居住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公用建筑物(群)的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地名管理机构或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登记审批手续,以审查批准的名称作为该建筑物(群)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应填写石家庄市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并附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对道路、居住区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机关应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注销、恢复地名,按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经正式命名的地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17733.1-1999)的规定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道路标志可附设广告内容,但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街景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其它必须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所在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二)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城市道路、居住区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负责;
  (四)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道路标志的制作、安装、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地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使用不规范地名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地名标志上乱贴、乱画、乱挂的,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1987年10月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市政〔1987〕7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