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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时间:2024-06-29 12:3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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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市长:杨信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区。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贵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属各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工商、税务、交通、公安、文化、体育、铁路、法院、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部门,负责相应范围内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将价外加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给有关部门或单位代为收取。
第四条省、市管理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提高价格的,从提高价格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一年内所增收入额的5%一次性征收。省、市管理的新增加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收费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一年内收入额的2%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代征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含球类、水上、冰上、零售、健身健美、体育舞蹈、武术、气功、钓鱼、射击、台球、保龄球、棋牌室等),按收入额的3o%征收。
(二)经营性的娱乐场所,音像制品出租、零售、放映,电子出版物出租、零售,按营业收入额的3%征收。
(三)出租经营性房屋、场地,按租金额的2%征收。
(四)各类美容美发厅(屋)、咖啡屋、酒吧、茶艺馆(屋)、洗浴中心(厅)和婚纱摄影场所,按收入额的3%征收;饭店、餐厅(含对外营业食堂),按收入额的1%征收。
(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按收入额的3%征收。
(六)教育部门批准的社会力旦助学机构,按收入额的2%征收。
(七)广告经营企业和有广告收入的单位(含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等业务),分别按广告营业额和广告代理额的1%征收。
(八)从事营运的轿车、面包车、客车(市区内公交车辆除外)、贷车(含在本市营运的外籍车辆)、三轮车(人力车除外),按每月每台30元征收。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价外加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向外埠发运的议价粮、豆、粕、食用油、汽油、柴油、液化气,由铁路、公路等运输单位每吨价外加收1元;沙石等矿产品,由土地部门每吨价外加收0.20元。
(二)宾馆、招待所和旅店(含经营性干休所、疗养院、培训中心、驻军招待所、度假场所及外埠驻齐办事处)住宿人员,由上述单位按单床收费标准,价外加收10%,在宿费票据上单独标注。
被委托单位征收有困难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企业“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税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对按本办法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代征价外加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单位应将征收基金列“应付款”科目。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代征部门应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将征收和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平抑本市主要副食品价格及扶持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其中,用于扶持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签订借贷合同并须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证。
  第十一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对完成年度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按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征收部门各代征单位。返还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征收和代征部门、单位的经费不足及征收入员的劳务费用支出小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指标的部门和单位,按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完不成年度征收指标的部门,每减收10%,按应征收指标的2%从返还的资金中扣除。指标完成不足60%者,取消应返还的资金。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应缴数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或单位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收缴裁留、挪用的基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殴打征收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或减免基金收取范围和比例,挪用、截留基金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白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一九九四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
示》(中水总人〔2002〕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远洋渔业
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水产行业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
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二级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

2.营销、采购、外派及外勤人员;

3.值勤值班、安全保卫、消防人员、汽车司机及部分机动作业人员。

(二)海上渔船生产作业人员,港口建筑施工人员,渔船渔机制造、维修人
员,水产品加工、冷藏、运输、搬运、装卸人员,部分水产养殖人员及其他需
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
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
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社会保障厅(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问题的请示》批复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问题的请示》批复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经贸委(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对我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通知(国办通〔1993〕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批复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以及中央各有关部委的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之前所出具的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仍然有效,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问题
,目前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各提供担保机构应严格履行担保义务。
特此通知。


国办通〔1993〕15号 1993年6月24日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业务,是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间的借贷活动,国办发〔1993
〕11号文件并没有涉及此类借贷业务。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问题,目前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抓紧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