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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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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惠府〔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业经九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
按照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遵循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最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的规定,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出生登记类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新生婴儿(含历年出生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的人员),准予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属政策外新出生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类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恢复户口类
原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或休学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惠单位及办事机构),按规定办理了录(招、聘)用或调动(包括调任、转任)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7、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 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8、本市专业紧缺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9、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10、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
(一)出国、出境后回国人员及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
(一)配偶在本市有非农业户口,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父(母)在本市有非农业户口,来投靠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政策外生育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三)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七、随军家庭类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八、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房屋所在地非农业户口。
(一)有合法批建的成套商品房或自建住宅。
(二)购买合法转让的“二手房”
九、兴办实业、捐赠类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合法经营满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
2、国内公民为本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
(二)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年纳税12万元以上,或为本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允许其一名境内直系亲属申请入户。
十、补充吸收类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就业,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为本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嘉奖,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的人员。
(三)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危险性、保密性强工作的特殊岗位或在其他行业中从事高空架线、高温、井下、野外等作业满2年,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
十一、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迁入本市非农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学生。
(二)驻惠办正式工作人员。
十二、附则
(一)本条件适用范围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城镇户口准入实施意见。
(二)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惠办事处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惠办工作人员。
(四)连续在本市居住的时间暂以暂住证记录为准。
(五)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六)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年以上”均含本年限,“……周岁以下”均含本周岁。
(七)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八)对符合准入基本条件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入户;户籍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对上述情况入户的居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九)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甘肃省外国人狩猎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外国人狩猎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5日 甘政发〔1990〕6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的狩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并适用于我省对外开放的狩猎经营活动及狩猎场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主管本省狩猎管理工作。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向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到高海拔狩猎场狩猎的,还应当进行体格检查和有关部门安排的适应性活动。


  第四条 狩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向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申请。
  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向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申请办理狩猎证。


  第五条 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待外国人狩猎。


  第六条 经批准进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应按其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到指定的猎场狩猎。


  第七条 猎场每次狩猎以十天为一期,超过一天另计一期。外国猎人进入猎场必须交纳猎场费,每人每期一百美元。


  第八条 狩猎获得动物者须交猎物费(收费标准附后)。猎伤动物而未捕获的,猎物费按该动物猎物费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第九条 猎场设导猎员,每一名狩猎者至少配导猎员一名。没有导猎员带领严禁出猎。


  第十条 狩猎期间,狩猎者自伤或被野兽袭击伤亡,由狩猎者自行负责。狩猎者误伤他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狩猎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违反者,没收猎物,交纳该动物猎物费,并处以该动物猎物费收费标准二倍的罚款。
  超过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数量的,按该动物的猎物费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十二条 狩猎者自带猎枪的,按公安部《关于加强枪支进出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向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和甘肃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狩猎者未带猎枪的,必须在指定的猎场租用猎枪、购买弹药。


  第十三条 携带猎物出国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来我省猎场狩猎,收费予以优惠,按收费标准百分之六十收取,其余依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省厅,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投标活动)实行信用记录制度,是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记录由省交通厅建立并实施,同时进行监督和管理,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厅直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进行。 
第二章 信用记录的建立和更新 
第五条 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时,须在省交通厅建立的信用记录(书面材料,条件成熟后实现网上申报)中进行记录。 
  施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从业资质证书、年度财务审计数据和相关证书等),应当在规定年检和变更后一个月内进行更新。 
  省交通厅在投标人填报或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需验证原件的主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进行查验,经查验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将在信息记录中予以确认。 
第六条 信用记录(施工单位)包括的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含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情况;受处罚或受通报的不良行为情况(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弄虚作假、串通、违规分包和转包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的记录; 
  (三)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七条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作出的奖励决定,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厅。 
第八条 省交通厅根据收集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对施工单位奖励、处罚或通报、决定等(含交通部和我厅2001年后发的相关内容及在此其间有效的内容)信息在信用记录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当加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情况管理和考核,制定合同履约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统一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招投标情况和考核结果以及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记录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应向招标人出示并交验信息卡;尚未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招标人(项目法人)提供信用记录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可领取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记录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条件成熟后再发)。持信息卡的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记入信息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项目法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记录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个季度考核一次,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国省干线项目同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实后,由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在信用记录中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优: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记录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七)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七)基本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中: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 
  (六)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但不严重且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每年对施工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一次,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汇总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意见,结合其他相关情况提出信用等级意见上报交通厅。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在信用记录中予以标注,同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具备相应信用等级条款之一的,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 
  (一)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每个季度连续均为优,且在其它项目上考核等级无中或差的(下同); 
  (二)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包括两次)的以上; 
  (三)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部级及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在每年一度厅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评优工作中受到表彰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B级: 
  (一) 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有50%及以上季度考核为良及以上的等级,并且无“差”(包括其它项目)的季度考核等级(下同); 
  (二)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及以上的; 
  (三)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一次以上(含一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省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首次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且以往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C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一年内对在建项目的履约考核有70%的项目(次)评为中及以上等级,且同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季度评为差的; 
  (三)在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招标人、交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八)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D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 
  (二)在建项目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的; 
  (六)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动主管部门处罚和认定的; 
  (八)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认定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 
(九)其它被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厅于每次评级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和B级的施工单位名单在吉林省交通网站中公布。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厅将适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省交通厅向其发出抄告单(格式见附件2),并抄送有关项目法人。其中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名单由省交通厅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向招标人提供。收到抄告单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年度的等级。 
  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施工单位,在接到抄告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辩书面意见,交通厅在接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评定后的信用等级纳入项目的评标(审)细则,并按相应的信用等级对信誉进行扣分,扣分的比例由评标(审)委员会确定。评为A级的施工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其为中标人候选人。建议对信誉扣分比例为:A级不扣分,B级最多扣10%,C级扣10%—40%。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投标时,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交通厅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具体年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上报交通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建立 
备案需验证的证明材料清单(将原件扫描至信用记录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具有资格的专业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并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印章)原件; 
4、企业近5年已完工代表项目的证明材料(已进行交工或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书,未发质量鉴定书的提供合同和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未验收的工程,必须有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书和相应级别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已完工代表项目的证明材料(交工或竣工鉴定书上有名字或项目开工时监理组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上人员名单中注明)原件; 
6、需备案的相关技术、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在建项目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及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提供监理组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原件。 
 
附件2: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抄告单(格式) 
 
———————— (单位名称): 
因————原因,按照《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在吉林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记录等级评为       级,按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你单位在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将会受到下列第 项对待: 
一、评标委员会或资格评审委员会将给予你(单位)信誉分按一定比例扣分; 
二、招标人将拒绝接受你单位的投标和资格审查申请。 
  请于收到本抄告单之日起  日内针对上述原因进行整改。如不服处理决定,请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具体受理部门为吉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抄告。 
 
             
          吉林省交通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