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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

时间:2024-05-14 15:4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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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
1996年1月17日,建设部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试点企业所在城市建委,各试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房地产业的实际情况,建设部确定了一批房地产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为了顺利推进试点工作,现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务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公司法》等法规,结合房地产业的特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
通过二年左右的努力,把试点企业改建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成为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为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
通过试点要达到以下目的:
1.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转变政府职能,探索政企职责分开的路子,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彻底摆脱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真正进入市场自主经营。
3.理顺产权关系,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切实做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4.完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互相制约的机制。

二、试点的原则
1.发挥国有经济在房地产业的主导作用,确保国有资产(资本)保值增值。
2.出资者所有权(股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贯彻执行《公司法》重在企业组织制度创新和规范化运作。
4.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5.分类指导,稳步前进,调动地方、部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搞好试点。

三、试点的内容
1.确定新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
国有大型房地产试点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据《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大中型房地产试点企业可以改组为国家控股、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多元化的途径包括:企业之间互相换股、参股,企业内部职工以基金会形式入股等。在选择参股、换股企业时,应选择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具有一定投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形成以股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以增强开拓市场和抗风险能力。
少数经济效益好的房地产试点企业,也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转良好,资本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具备条件后,经过批准可转为上市公司。对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试点企业,要按照《公司法》以及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发的“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精神(体改生〔1995〕117号)做好规范工作。
试点企业中的大型房地产企业集团在进行改组或拟成立企业集团时,要按照“母公司——子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的体制规范与下属分支机构的关系。母公司下建立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向相互横向或纵向持股,以产权为连接纽带的企业集团模式发展。
2.建立企业法人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资产占有量,核定资本金,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结合房地产业的特点,对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认真评估以维护国家的权益。
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及其他出资者,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出资者不能抽资,企业不能退股,企业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和政府机构不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企业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企业依法实现自主经营所需的各项自主权。
3.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试点企业中,有的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定为两个甚至更多,那么,这些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均要依法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股权管理。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采取以下形式: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上述投资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实行交叉持股,将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
目前难以确定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的试点企业,可暂由政府授权某个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行管理国家股权。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中代行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机构,对所持股的企业不行使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4.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领导制度
根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其他出资者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权力。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人选经股东推荐,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公司的不同类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不能由政府行政机构或股东会直接任免,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5.建立系统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
试点企业必须全面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起以两则为统帅,以行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以企业内部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科学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及报酬事项,由经理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试点企业要继续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他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非常时期可以裁员,但应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试点企业享有充分的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企业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实行个人收入货币化和规范化。职工收入根据岗位、技能和实际贡献确定。企业领导人(总经理)的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可实行年薪制。
试点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干预。
6.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推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
试点企业要认真制订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结合公司制改制,调整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推行现代化经营管理方式。
试点企业要根据房地产投资大、周期长、风险与利润并存的特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周期规律,结合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及住房制度改革和安居工程的实施等国家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合理调整企业的投资方向,认真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制定科学决策的目标,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试点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推行房地产综合开发这一现代化生产方式,以开发为龙头,以其他生产、经营、服务为依托,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多业并存的原则,保持企业的活力,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以房地产管理为主的专业公司应转变经营方式,变行政管理方式为服务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经营管理和服务。
7.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可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交叉任职。
公司党组织对董事会拟聘任的公司经理、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进行考察,提出建议,分别由董事会或经理聘任。
公司党组织的工作机构的专职人员的数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
公司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党组织要教育和监督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规定的职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建设,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公司坚持职工民主管理,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要互相衔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职代会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协商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四、转变政府职能,认真抓好配套改革
1.明确政府职责,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创造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同时,要加速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组织社会保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并要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方法。
严禁对企业进行各种摊派和不必要的、形式主义的检查评比。
试点企业中的集团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银行申请组建财务公司;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筹措发展资金。
试点企业经审批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具备条件的,经审批可享有对外经营自主权。
2.合理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分别按冲减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等办法处理。
试点企业要对国家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进行清理,区别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处理,以减轻试点企业负担。属于确需国家直接投资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将“拨改贷”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企业间的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3.理顺房地产业服务价格体制
由于房地产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其中一部分项目带有社会保障性质,如部分“安居工程”和维修管理公房等等。试点中企业因承担此类项目以及政府指令性计划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足额的财政补贴。
4.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试点企业必须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逐步做到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和向职工支付。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后,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支付其养老费用。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统一筹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的职工,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失业救济;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5.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餐厅、招待所等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社区服务职能,一般应从企业分离出去。有的可由政府和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有的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有的可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
6.解决试点企业的多余人员的问题
通过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兴办第三产业、扩大就业门路等措施,逐步分离和解决多余人员安置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劳动力市场,为企业裁减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组织各种职业培训,对下岗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发展多种经营。


邮电通信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通信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邮电部

一、为加强对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为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统一、先进和有效,对组网、成网、进网、互连、互通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
三、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重点是通信网、通信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通信设备(产品)中,有关互连、互通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邮电科技人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五、按照统一和适用的范围,邮电通信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和邮电部技术规定(邮电内部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通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邮电系统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邮电部技术规定作为邮电内部标准。
六、企业生产的通信设备(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七、国家标准的计划、制定、审批、发布和复审,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制定通信行业标准、邮电内部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立项;
(2)立项审议;
(3)下达任务;
(4)起草标准;
(5)标准审查;
(6)标准审批发布;
(7)标准备案。
九、编写邮电通信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
十、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通信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十一、标准研究经费用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资料、差旅、会议、文件打印等。
十二、邮电通信行业标准由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出版发行。
十三、对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科技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中的先进工作者,应予以奖励。
十四、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组织标准的制定、宣传贯彻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并指定邮电科研单位协助部进行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
十五、邮政、电信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制定,报部科技司批准后施行。



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国家建材局 物资部


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1989年11月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部、财政部、建设部

第一条 为节约使用纸资源,推动旧水泥纸袋回收工作的开展,缓解水泥包装纸供应紧张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修复和回收价值的水泥包装纸袋,无论是完整袋或破损旧袋均进行回收。
出口、援外和销往西藏地区的水泥,以及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确实不易回收的,回收单位可以不回收。
第三条 旧水泥纸袋统一由水泥厂或受水泥厂委托的纸袋收购单位进行回收(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回收或高价收购。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之前不得借故不退旧袋而另行处理。
第四条 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后的多余部分纸袋,可以留用或卖给其他需用单位。
第五条 完整旧袋的回收质量标准:
(一)缝口、湖口的纸袋是由一头拆口的,缝口的纸袋缝口处不得撕破。
(二)纸袋的四角不得破损。
(三)纸袋的其它部位,允许存在破损,但破损部分的深度不得超出水泥包装标准规定纸袋层数的一半(三层的不得超出一层,五层的不得超出两层),纵横不超出五十毫米。
前款三项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均为破袋。
第六条 旧水泥纸袋回收的比例:
(一)使用水泥比较集中的单位,如水泥制品厂、石棉水泥制品厂、预制构件厂、桥梁厂和大型建设工程,以及水泥生产厂所在地的市区和近郊区的水泥用户,退回旧袋的比例应达到7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其它使用水泥单位退回旧袋比例应达到5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回收旧袋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即退还全部押金。
第七条 纸袋押金收取和退还:
(一)水泥厂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可以向用户每吨水泥予收纸袋押金6元。
(二)不得向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用户收取押金。经过物资部门中转调拨时,不得重复收取押金。
(三)水泥用户应自供货水泥厂发出水泥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比例退回旧袋。
(四)水泥用户按规定的回收质量标准及比例在回收期限内交足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回收单位即应将押金全部退回使用单位,并按规定付给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的价款。
(五)因条件限制,水泥用户不能将旧纸袋直接退给供货水泥厂时,可以就近退给其它水泥厂(指大中型水泥厂),回收单位应按规定付给价款,但不负责退还押金。用户可凭退回旧袋的有关单据和回收单位开具的证明,由供货水泥厂退给80%的纸袋押金。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水泥用户交不足应退回的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可按其实际交回部分付给纸袋价款,并按实交比例退还所占比例的押金。
第八条 纸袋押金的财务处理:
(一)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予收的纸袋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货票一起开列。
(二)水泥用户财务部门对予付的纸袋押金应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进成本或列营业外支出。
(三)凡逾期不能退还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缴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具体使用仍按国家国务院国发(1985)2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旧水泥纸袋的回收价格:
(一)凡合乎回收标准规定的完整旧袋,每个由回收单位付给当地规定的水泥纸袋包装差价的50%。
(二)破损旧袋按重量计价,回收价格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地方规定的执行地方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回收单位和用户协商议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水泥纸袋包装。水泥新材料复合袋等包装物的回收,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工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