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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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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国家海洋局

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南极考察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
考核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同时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培训、调资提供重要依据。
现将《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局管干部由局党组委托各单位党组织实施, 并将考核结果于翌年2月底之前报局。

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辞退、培训、晋级和调资提供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分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使我局的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
第三条 在国家海洋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担任司级、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对出国深造、在地方担任科技副职、不担任实职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应交述职报告,组织上根据其述职报告和掌握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一般可视为称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的国家公务员;
调任不满半年的、因病休息或出差探亲超过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因有违法行为,但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管制、拘设未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等审查结束后,如无问题,予以补考;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度按正常考核对待。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本年度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完成任务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八条 为了保证考核等次准确合理,凡被评为优秀或不称职的,须由主考人写出书面材料陈述理由,并提交考核委员会统一审核。

第四章 考核机构与主考人
第九条 年度考核时,国家海洋局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局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二人,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各部门领导和普通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下设若干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没组长一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本部门处领导和普通公务员代表担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为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考核机构的职责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审核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处理复核申请等项工作。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五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主考人由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考核其所属公务员,必要时主考人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主考人对所属公务员平时的工作要有较详实的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动员。由考核委员会向全体参加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作年度考核动员,讲清考核的目的、要求和考核的方法 。
二、被考核人在所在部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主要总结在考核年度中,本人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德、勤表观。主要指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奉公、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及出勤情况等;
2.在履行本职务职责时,对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3.在工作中有哪些突出业绩和贡献;
4.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本人述职报告须经主考人予以确认。述职报告为二千字左右。述职内容要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本年度思想、工作总结”一栏中。
(二)述职的方法及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述职在本处范围内进行,由处领导主持;
处级职务人员述职在本处范围内进行,由司领导主持;
司级职务人员述职在本司范围内进行,由分管局领导或考核委员会派员主持。
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留下本人述职报告,并委托他人代为述职。
三、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由处领导在听取本处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
副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由处长在听取本处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处长、助理巡视员由司领导在听取本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副司长、巡视员由司长在听取本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司长由分管局领导或考核委员会在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评语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主管领导评鉴意见”一栏中。
四、对考核评语、考核等次进行审核和审定
处级以下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由所在考核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司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司级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由局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五、部门负责人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须在考核登记表上填写被考核人意见。
六、如被考核人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十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须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负责确定其考核等次的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者本人。
处级以下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原则上向原考核小组提出申请复核意见,也可向局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司级公务员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资格。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年度考核连续二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一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国家公务员连续二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办理降职手续,并按其新的职务级别,确定其职务、级别工资。
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考核材料及考核登记表由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或翌年初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等同时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制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2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工作。

九、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自治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公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不断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确保实现市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各位副市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适时作出通报。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贯彻市人大有关决定、决议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讨论和通过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有关主任及局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市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秘书长综合平衡后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四十二、严格会议审批管理

(一)市政府召开的需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长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需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全市性会议。必须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压缩时间。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提高效率,节省开支。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和市政府审批签发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程序》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四、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市政府报送市委的请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市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市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市长审批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市长审批签发。

(三)涉及全市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四)党政联合行文,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联合行文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

(五)市政府法制办承办的法规、规章草案,报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市长会签后,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六)市长另有专门交待的公文的办理,按市长交待的程序审核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要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六、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和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送市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也应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和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各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并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文;市政府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也应少发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材料如有必要,会后可发工作通报。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切实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单位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举办一般纪念性、礼仪性活动,以及商业性应酬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确属特殊需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送。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等,新闻报道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按照中央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第十一章 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按外事规定的要求办理。市长出访,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副市长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并经外交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各市属事业单位的局级行政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按外事审批程序办理。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市属事业单位的局级正职行政领导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上述有关单位的局级行政副职领导出访,由本单位提出,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往来、与港澳台交流往来等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接待重要外宾和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委办〔2000〕100号)执行。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及时沟通。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或与港澳台有关活动的请柬。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政府的形象。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2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2—3个重点、难点、热点课题,亲自动手撰写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协商沟通,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严格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渝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转变作风的两个“八条”规定,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大力推行政务“阳光工程”,规范政务管理,建立和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审批制和失职追究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启动问责制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厦地锐发[2001]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入,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l、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澈,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年度申报资料
l、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上市公司1999年起、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2000年起、其他企业2001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01年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发(1994)131号}办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印发的申报表办理。
3、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申报方式纳
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四)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五)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
l、在申报期内,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市局和各基层局每年可选择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门培训,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参加。同时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2、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3、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地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4、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据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地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市局将对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逐步要求纳税人应提供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每一纳税年度、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地税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三)申报期结束后,地税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
1、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地税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2、检查方法一般可分为审核评税与现场重点检查。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是对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做法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0号)执行。现场重点检查:
现场审计是对企业的财务帐册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具体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等按稽查查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一般由稽查系列人员完成。
3、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4、对汇算期间或汇算结束后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2000年所得税汇算情缴开始,统一从5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各基层地税机关每年都要注意收集汇算清缴情况和典型案例;掌握汇算清缴的进度,及时进行通报,并按月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汇缴工作结束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认真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撰写《企业所得税源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有关资料。
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六张附表)、软盘;
2、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
4、典型案例及分析两例;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汇总表》;
6、《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7、《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3、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