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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05:0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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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7]53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2007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依照本实施细则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属地化管理原则。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区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地区的统一规划实施本县(市)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进行管理;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是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及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运作,单独列帐。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和抢救医治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所列疾病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支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一)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30%;
  (二)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60%;
  (三)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间断缴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2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
  (一)参保人员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以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每多缴费一年可享受统筹基金多增加1%的支付待遇。
  (二)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在本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出现间断缴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在2008年底以前达到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国有下岗失业人员和已在我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继续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按有关规定辞职后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军队复员干部可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还应携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工龄认定表,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填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参加资格确认后,方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所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必须于每月20日前缴至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按季、半年、一年预交医疗保险费的方式,但预缴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参军入伍、脱产到全日制高校就读、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要求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办理停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暂时中断缴费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停保期间不视为间断缴费。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结算医疗费用,属于本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IC卡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使用凭证,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盗用。不慎遗失时,个人应在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挂失证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定执行。未列入“三个目录”范围发生的手术费、材料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及办理程序按《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行署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管理事项,按照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喀什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喀劳社字[2004] 87号)停止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
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
策、措施和步骤。
第四条 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五条 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相适应,一般在10年以上。同时应对土地利用的远景目标,作出轮廓性的展望。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乡(镇)级5个基本层次。在各层次之间,还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划,进行跨省的、跨市县的、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一级规划是下一级规划的依据和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上一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规划编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亦可采取两级规划同步编制。在上级规划未编制时,也可根据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先行编制本级规划,并把规划成果及时向上级反馈。
全国和省级规划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比较单纯的地区,也可不搞地区规划,只把省级规划的指标分解到县。市、县规划要和城市规划相协调;县级规划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规划;乡级规划是实施规划的基础,其重点是把县级规划中提出的各类
用地规划指标分解到村,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编制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统筹安排各项用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
(三)要兼顾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两者矛盾时,前者应服从后者;
(五)实行公众参与和充分协调;
(六)注重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全国规划的主管部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区规划的主管部门。各级规划的范围包括该级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对规划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办公室,挂靠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与规划的编制,向规划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本部门用地规划,反映本部门对规划的要求和意见,参与规划的研讨。
第十条 规划的基础数据必须准确可靠,符合规划所需精度要求。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一致。

第二章 编制程序与规划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工作一般可分为准备、编制、审批等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规划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划控制指标以及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初步提出规划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据此确定编制规划的重点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编制规划通常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通过现状分析,提供土地利用的基础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总结土地利用变化的规律和经验教训,指明土地利用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二)土地需求量预测。一般由各用地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期间各部门用地变化预测报告和用地分布图。规划办公室对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校核。
(三)土地适宜性评价。通过土地评价重点了解各类后备土地资源和用途需作调整的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适宜性,为分析土地利用潜力、确定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供依据。
(四)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在进行土地利用的现状、需求、潜力分析研究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制定规划的主要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
(五)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和用地方针,对各类用地的需求量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措施。
(六)土地利用分区规划。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法,把规划目标、内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及实施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土地利用分区,有利于规划的实施。省级以上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各区土地利用的特点、结构和今后利用的方向及提
高土地利用率的主要措施;县级以下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土地利用的具体用途、要求和措施;市(地)级规划分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省级或县级规划要求进行。
(七)分解下达下一级规划的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为编制下一级规划提供依据。
(八)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各种行政、法律、技术和经济的措施,保证规划的实现和落实。
规划内容的核心是编制各类用地规划平衡表和划分土地利用规划区。前者反映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各类用地数量平衡,后者反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
第十五条 规划方案要经过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政府充分协调,必要时也可依据不同侧重点编制2~3个待选方案,进行比较论证,确定最后推荐方案。

第三章 规划成果
第十六条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主要图件及附件。
(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送审稿)及规划说明。
规划(送审稿)是政府的法规性文件,要求文字简炼、准确,避免论述性、说明性文字。规划说明是对规划的具体解释。
(二)规划主要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图件比例尺:省级为1/20万~1/100万,一般为1/50万;市(地)级为1/10万~1/50万,一般为1/20万;县级为1/2.5万~1/10万,一般为1/5万;乡级一般为1/1万或1/5000。
(三)规划附件:包括专题研究报告、部门用地预测、其它图件、有关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

第四章 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审定的各级规划(送审稿),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和变动。涉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日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59号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自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以来,各级环保部门认真指导、精心组织,广大乡镇政府热烈响应、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进展顺利,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79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为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有条件的乡镇立足本地实际,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抓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为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打好基础。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技术指导,帮助有关乡镇因地制宜地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关技术问题,指导有关乡镇编制环境规划。同时,督促乡镇确实加大创建工作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整治乡镇和村庄环境,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美化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

  三、加强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指导,坚持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指导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慎重向我局报送审查意见。

  四、本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截至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上报的申报材料除《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要求的纸制文件外,另将有关电子文档(包括乡镇基本情况、环境规划文本、创建工作总结、申报表,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发送至66556319@ 163.com。

  截至今年度申报截止日期环境规划编制完成并批准实施未满一年的乡镇原则上不参加今年的申报。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张山岭

  电话:(010)6655632066556319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