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水运司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我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会议纪要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各院交流了有关水运工程设计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经验和体会,并对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咨询以及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一致认为,水运工程设计审批和码头改造方案核准采用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形式能够适应当前水运工程设计审批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设计水平,有利于加强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有关规定,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和投资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认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个设计单位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单位。
(二)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改造方案,应委托具有不低于码头改造方案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三、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论证,对于符合要求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再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及检测成果报告和审查论证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进行核准。
(二)审批或核准部门对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由审批或核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同时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承担单位签定《技术审查咨询协议书》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设计单位应提供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需要的计算方法、初始参数和计算结果。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所需费用按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费用也应列入工程概算。
(四)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应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总工主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的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进入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从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六)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并对报告的成果负责。
《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审查咨询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咨询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3、审查咨询意见。包括:
(1)概况(工程概况、审查咨询依据、审查咨询内容及有关审查咨询工作组织情况);
(2)初步设计文件中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审查咨询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4)审查咨询建议。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单位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复核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3、码头改造方案复核意见。包括:
(1)概况(工程概况、码头改造内容、复核依据及有关复核工作组织情况);
(2)码头改造方案中具体内容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复核审查的总体评价;
(4)复核审查建议。
四、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咨询的内容:
1、对于政府核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复核性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的符合性。
(2)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的合理性。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和安全稳定性;
(5)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6)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7)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对于政府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2)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4)河道河势演变分析、航道整治原则的合理性。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稳定性。
(6)生产、生活建筑物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7)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8)工程施工条件、方法、进度和工期的合理性。
(9)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
(10)对初步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的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与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符合性。
(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
(4)指导性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图纸和施工说明的完整性及表述的清晰性。
(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议。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复核内容参照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内容对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进行复核。
五、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技术审查咨询和复核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不断提高审查咨询和复核工作质量,按要求及时完成审查咨询和复核任务。
(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实行单位负责制,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单位应对《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负责。
(三)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审查咨询或复核文件的技术秘密。
六、建议
(一)鉴于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单位认为工程建筑安装费用低于1亿元的收费定额偏低的情况,建议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给予调整。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编制和审查咨询的程序、内容、范围、深度、收费定额标准等管理规定。
(三) 当审查咨询或复核意见与工程设计或改造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议提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参会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肖大选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副司长
2
李永恒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处长
3
常勤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调研员
4
张薇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工程师
5
张志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院长、教高
6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7
柴信众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教高
8
王美茹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9
周用华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10
俞武华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高工
11
杨晖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12
程泽坤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13
卢永昌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14
巫伟海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咨询公司总工、高工
汕头市禁止在特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禁止在特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避免火灾、爆炸等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包括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和个人(含临时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管理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规定在其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原有的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效期至1992年11月30日止。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需经特区转口的烟花、爆竹,货主或承运者必须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方准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非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
第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和由寄包裹时夹带烟花、爆竹。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其烟花、爆竹、生产工具及非法所得外,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和行为人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治安拘留。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属单位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治安拘留;属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治安挽留。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将烟花、爆竹运入特区的,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治安挽留。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由民航、交通、航运、邮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或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爆作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除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罚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并责成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而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应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抚养人或监护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