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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1:3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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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要求,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有计划地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的主要物质???氟里昂,推广使用氟里昂替代产品。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无氟省为目标,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使我省及早达到国家要求,为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禁止新使用含氟制冷剂,自然淘汰在用含氟制冷剂,直至现有含氟制冷剂消耗尽为止。自规定之日起,在用制冷设备补充制冷剂,必须添加非氟里昂制冷剂。

  三、工作目标

  从2004年5月1日起,以长春、吉林两市为试点城市,在两市的县(市)级以上城市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7个地区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全省基本实现淘汰氟里昂工作目标。

  四、工作范围

  逐步淘汰在用汽车的空调设备和工厂、商业、仓储业、服务业的制冷设备及家用制冷设备中的氟里昂制冷剂。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淘汰氟里昂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领导小组实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开展淘汰氟里昂工作的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为方便沟通联系,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各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本地淘汰氟里昂工作。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要定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淘汰氟里昂的总体推动工作,发布实施公告。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指定氟里昂的回收单位,对氟里昂的回收与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生产、经销和处置环保制冷剂的企业进行审查;对宾馆、酒店等单位在补充大、中型中央空调制冷剂时采用非氟里昂制冷剂情况进行监督。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制冷剂和制冷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禁止氟里昂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在市场上销售。4.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维修厂家更换、补充机动车辆制冷剂进行监督管理;禁止未取得环保和交通管理部门资质认可的汽车维修单位从事更换和补充非氟里昂制冷剂业务。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氟里昂替代产品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氟里昂替代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检验不合格的氟里昂替代产品不得进入市场。6.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在2006年底前淘汰在用车辆使用的氟里昂制冷剂。(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淘汰氟里昂工作进行调度,并组织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经销和使用制冷剂的管理,对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要严肃处理,保证淘汰氟里昂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实施步骤

  此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一)准备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04年5月1日,主要抓好以下工作:1.省政府召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淘汰氟里昂试点地区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2.长春、吉林两市内销售、使用含氟制冷剂的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登记,确定销售、使用氟里昂单位的名单。3.加强宣传。把淘汰氟里昂工作与我省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淘汰氟里昂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淘汰氟里昂工作是利省利民的好事,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非氟里昂制冷剂技术的成熟性和可靠性,消除疑虑,为淘汰氟里昂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拒不执行淘汰氟里昂制冷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部门进行曝光。向社会印发宣传手册,宣传介绍限制销售含氟设备、产品的期限;更换氟里昂制冷剂的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非氟里昂制冷剂的使用常识。(二)实施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级计划、经贸部门不再审批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的项目。

  自2004年5月1日起,在长春、吉林两市的县(市)级以上城市,禁止经销含氟制冷剂或含氟制冷设备;所有制冷设备的维修单位禁止提供(存储)氟里昂制冷剂,维修制冷设备时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或含氟制冷设备。

  本着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完成在用氟里昂替换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保局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无氟验收,发放全省统一制作的无氟证书;对加装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在用汽车,由环保部门发放“吉林省机动车加装环保制冷剂标志”,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七、保证措施

  (一)省环保局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及省空调专业委员会对氟里昂替代产品进行安全环保审查,对更换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氟里昂替代产品必须是符合国际制冷行业标准(ASHRAE)的绿色环保制冷剂,推荐使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A类)中的制冷技术和产品,使用该绿色环保制冷剂时不需更换原有制冷设备、润滑油、配件并具有节能效果。(二)由经销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单位负责建立氟里昂制冷剂回收处理系统,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对回收的氟里昂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三)技术培训。省环保局请制冷专家对各级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制冷剂替换单位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主要讲授更换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方法,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四)坚持边淘汰边推广的原则。一是坚决淘汰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二是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经营绿色环保制冷剂和制冷设备;三是健全绿色制冷剂的市场准入制度。

  附件: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晓光   副省长

  副组长:

王国才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立英   省环保局局长

  成 员:

王学战   长春市副市长

  秦福义   吉林市副市长

  张成友   省环保局副局长

  李 彦   省工商局副局长

  支建华   省质监局副局长

  黄冰军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

  闫长文   省运输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张成友(兼) 省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

孙伟义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张正举   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

  张 伟   长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苏学飞   吉林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宏刚   省运输管理局维修管理处处长

  刘恒涛   省质监局法规处助理调研员

牟振兴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科科长

杨宁宁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科员


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

财政部


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
1992年1月9日,财政部

规则
为了加强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分配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和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一、制定预算支出定额的原则
预算支出定额是单位预算支出的指标额度,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分配预算指标,检查、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行政工作完成、促进事业发展的原则。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应使单位开展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合理资金需要得到基本保证,促进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应以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开支水平为基础,以现实财力可能为依据,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办事业的原则。预算支出定额不仅包括财政拨款的支出,也包括单位抵支收入安排的支出。
(四)勤俭节约和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尽可能节约资金。预算支出定额的水平要具有平均先进性,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五)简便易行的原则。预算支出定额应简单明了,方便计算,利于操作。
二、预算支出定额的种类和包括的范围
预算支出定额可分为综合定额与单项定额。各个单项定额的总和形成综合定额。综合定额的范围包括除专项资金支出以外的全部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含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正常公用经费(含公务费、一般设备购置费、一般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大型设备购置、大项修缮费及其他专项资金可在单位预算支出定额之外另行核定。
三、预算支出定额的计算对象
(一)工作量易于计算,成果易于量化考核的单位,如学校等,可采用以工作量(或成果)为预算支出定额的计算对象,按单位工作量(或成果)计算各项预算支出定额。


(二)工作量不易计算,成果不易量化考核的单位,可采用以人员编制为预算支出定额的主要计算对象,以定编机动车船数、房屋建筑面积及所属预算单位数、辖区面积数等为辅助计算对象,计算各项预算支出定额。
四、预算支出定额的制定程序和方法
(一)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主要包括:
1.上年(或前三年平均)实际开支数(包括预算拨款和抵支收入两部分资金的开支数;剔除特殊性开支和不列入预算支出定额的专项资金数);
2.各“目”级科目(重点项目为“节”级科目)费用支出数额及占全部经费的比例;
3.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
4.所属预算单位数;
5.房屋建筑物平方米数;
6.定编和实有机动车(船)数;
7.主要设备数;
8.业务工作指标;
9.其他数据资料。
(二)实际开支数的分解:
1.人员经费:按实有人数计算出人均开支数。
2.公用经费:公务费中的机动车(船)燃料和修理费按实有机动车(船)数计算出每车(船)平均开支数,其他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按实有人数计算出人均开支数;修缮费中的房屋修缮费,按房屋建筑物面积计算出每平方米平均开支数,其他修缮费按实有人数或主要设备数计算出人均或单台设备平均开支数。
(三)基准定额的形成。基准定额是相对稳定、统一的定额标准,是调整、确定当年预算支出定额的起算基础和依据。基准定额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1.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的差异,参照按实际开支数分解的各项平均开支数,确定一个或若干等级单项基准定额标准。单项基准定额各等级标准的确定,同一地区的单位,主要考虑业务工作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单位,除考虑业务工作的差异外,还要考虑地理、交通、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工资类区等差异。
2.有些支出项目可采用两种计算对象计算定额,即将单项基准定额调减下一部分,改按所属预算单位数、辖区面积数等指标为计算对象,另外确定定额,与调减后的单项基准定额复合使用。
3.有些按规定必须保证开支的项目,可按规定的标准,或按规定的实物量结合实物的价格计算确定单项基准定额。
4.实行以工作量(或成果)为定额对象的单位,将计算出的各单项基准定额标准除以按规定应达到的工作量(或成果),得出每一单位工作量(或成果)的各项定额标准。
(四)预算支出定额的确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资金的供应情况,以基准定额为基础进行调整,确定预算支出定额。调整可采用额度调整或比例调整两种方法。额度调整指对某一项或某几项基准定额标准直接进行调增调减;比例调整指对某一项或某几项基准定额标准按一定比例计算调增调减。
五、预算支出定额在核定预算中的应用
(一)预算总指标的核定:
1.实行以人员编制为预算支出定额主要对象的单位,人员经费预算,原则上按编制人数与各单项定额核定。公用经费预算,按以下原则核定:公务费中的机动车(船)燃料和修理费,可按定编机动车(船)数与单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其他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编制人数与各单项定额标准核定;修缮费中的房屋修缮费按房屋建筑物面积与单项定额标准核定;其他修缮费按编制人数或主要设备数与单项定额标准核定。
实行复合方法计算定额的支出项目费用,可分别按各自的计算对象与单项定额标准核定。
2.实行以工作量(或成果)为预算支出定额对象的单位,按预算年度预计达到的工作量(或成果)与各单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核定。
3.为简化方法,也可依照上列核定预算的原则,按定额计算对象总量与综合定额标准核定。
(二)预算拨款指标的核定:
根据按定额核定的单位支出预算数,加上批准的专项支出预算数,扣除“抵支收入”预算数,为预算拨款指标,据以办理拨款。
六、预算支出定额的制定权限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级单位的预算支出定额,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地方单位的预算支出定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地方财力的可能负责制定。
七、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支出定额可参照本规则有关原则制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规则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局:
为规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办学,加强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更多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学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
第四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体育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学校教育和体育工作的经历,主管训练副校长应具有从事体育工作的经历。校长及主管教学、训练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科研及服务工作机构。
  第七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在校生一般不少于400人(含初中部、小学部)。
  第八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专职教师应按班级1:2.5—1:3的比例配备,教练员应按单项1:8—1:10,集体项目1:12—1:15的比例配备。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教练员应当具备教练员资格。学校可聘任兼职教练员,比例不可超过教练员总数的15%。
  第九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教学用房、训练场地、训练用房及学生生活用房。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生均建设用地不少于45平方米。
  教学、训练用房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2.5万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教学、训练及学生生活用房)不少于24平方米。
专项训练设施:应有与学校开设运动项目(专业)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标准的训练场、馆、房及相关设施、设备,且设有400米塑胶标准田径场。
基础训练设施:应有用于体能训练的综合素质训练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科研设施设备:应有保证科学选材、科学训练所必须的科研设施与设备,并配有专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训练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教学实验设施设备:必须具有文化课和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需求、完全符合规定标准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要具有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学生教学计算机生均拥有量不少于每百生20台。
第十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与地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办学应当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其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训练、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基本标准。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其设置标准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2001年11月1日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群字〔2001〕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