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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17 15:0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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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 25 号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规范摩托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登记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摩托车所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摩托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登记工作;登记工作应公开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应当是列

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产品,并符合本规定所确定的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为本市市区居民(不含三县),并持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驾驶证。

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驾驶证人员,每人在市区只能申请注册或转入登记摩托车一辆。

第九条 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转入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车辆管理所)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并交验摩托车,经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条 尚未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市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以前,市区居民在本市以外(含三县)登记的摩托车,需要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所有人应当于本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到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

第十二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市区利民路(不含)以北、天门山路(不含)以南、弋江北路(不含)以西、长江以东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不得办理三轮摩托车登记(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和执法单位车辆除外)。

第十三条 办理摩托车注册、转入登记,按照“预先登记、电脑排序,提前公告,有序办理”的方式进行。摩托车登记收费按照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发布的标准执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收费系统收费。具体登记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通行规定

第十四条 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未悬挂号牌或悬挂伪造、变造号牌的;

(二) 使用其他车辆或已注销、报废车辆号牌的;

(三) 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

大功率音响的;

(四) 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和安全技术检测的;

(五) 买卖、驾驶拼装或已被注销、强制报废摩托车的;

(六) 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标志的;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 从事载客营运的;

(八)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十八条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二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十九条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第二十条 摩托车应当在慢速机动车道行驶。

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三轮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二)二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三)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第二十一条 三轮摩托车实行区域性限时通行制度。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轮摩托车(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和执法单位车辆除外)每日6时至22时禁止在市利民路(不含)以北、天门山路(不含)以南、弋江北路(不含)以西、长江以东的区域内道路上行驶。其它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道路、时段按标志、标线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三个月后,禁止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市城市道路上行驶(过境或办理临时通行证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摩托车驾驶人拒绝、阻碍、逃避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影像或技术监控资料实施非现场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宣布停止使用后仍然驾驶摩托车的,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 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 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超过规定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20% 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0 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收购盗抢或其它来路不明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售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驾驶报废、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经销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及销售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处以200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尚未登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并扣留摩托车。

第三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摩托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摩托车违反载人、载物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时,应使用规定的票据,罚没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印发,请根据此要点,制定本地区今年的宣传工作计划。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

2007年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战略目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知识产权文化的主题,创新宣传方法,强化宣传手段,拓宽宣传领域,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为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一、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新时期、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成果层出不穷,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能力。综观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内外形势,一方面,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内在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亟待提高。因此,在全社会培育和发展“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已经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此,将2007年定为“知识产权文化年”。
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多维性的新型文化。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理念是: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精神就是发扬求真务实、创新变革、敢为人先、勇于竞争、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精神;尊重知识产权就是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权利、遵从公益、诚信共赢的内涵。
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知识产权秩序。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法律用以规制人的行为,文化通过观念指导人的行为。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从文化层面、从观念上深化中华文化中创新的观念和尊重知识的意识,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进而激励全社会创新活动的开展。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已有20余年,制度的建设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这种体现现代文明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呈现其应有的活力,侵权、盗版、假冒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致使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成本高而效率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利于通过知识体系、制度规则和价值观念,“内化”为社会个体的意识和道德准则,进而凝聚社会的共识,保持社会的认同,影响人们的行为,促进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进一步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和着力点
(一)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与提高社会整体科学、文化和道德素质的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使其既具有传统文化的优秀品格,又体现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进一步丰富中国文化的内涵,形成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在国内,形成社会公众认知知识产权的思想意识,认同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念,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的社会氛围;在国际上,形成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历史地看待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着力点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因而要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
首先,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着力于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法制观念的树立和道德标准的培育。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活动,使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意识认同和行为指导;同时,以法制手段为后盾和保障,形成公众对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深刻了解;要在全社会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谴责和惩罚、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对自主创新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第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着力全社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活动,要逐步建立各有侧重的多维知识产权文化教育模式,大力开展贯穿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意识与能力的教育;形成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知识产权社会培训模式,提高全民创新意识和能力、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认知和应用能力,为创新活动提供强大的智力资源和保障。
第三,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着力处理好知识产权制度下各种观念和思潮的冲突与协调。要在承认和理解不同利益群体具有多维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协调和处理好各种关系,使一切有利于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培育和形成的文化和价值观念,都能够得到均衡、合理地发扬和成长,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包容性和多元性、积极开明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及重要性全面认可的文化土壤中有效运行并造福于社会。
第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既要努力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又要积极地借鉴、汲取和融汇世界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品质一致的丰富内涵,它强调推陈出新、革故鼎新、自强不息的精神和尊师重教、以和为贵、辩证思维的观念。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对之要加以继承、弘扬、丰富和发展;同时,要学习西方文明中包含的科学精神、法制观念、竞争意识等现代文明成果,努力建设面向未来、富有时代精神、充满激励创新活力的知识产权文化。

三、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工作要点
(一)抓住“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出台等有利时机,精心策划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知识产权文化的宣传普及推向高潮
要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有利时机,将宣传普及工作推向高潮,加快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进程。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全世界知识创造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节日,也是我们面向全社会开展以“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各种宣传活动的有利时机。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精心策划、组织好各地“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在开展咨询、讲座、报告会、展览、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的同时,继续做好“4·26开放日”、“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与中央电视台以及有关部门合作,把“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以及当天的电视特别节目办出特色。联合有关部委认真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各项活动。
要抓住今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的契机,重点宣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要深刻阐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挑战、维护我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紧迫任务。要通过举办相关讲座和培训班、采访报道、编发印刷品、刊登专栏、专版等活动,面向各级领导、创新主体、社会公众做好有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的宣传。
(二)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的宣传功能,完善知识产权宣传平台,提高宣传能力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国务院新闻办列为9家定期定点主办新闻发布会的部委之一。这一举措有利于更加全面、及时地传递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进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要精心安排、精心组织,努力提高发布会的针对性、时效性、权威性和宣传效果。要做好发布会的评估工作,使新闻发布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利用这一便捷的宣传窗口及时、准确、快速地传递知识产权的最新工作动态。网站建设要围绕知识产权的中心工作开展,重点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和服务信息的传播工作。要不断丰富网上内容,创新表现形式,提高信息质量,增强对网民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要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完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新闻宣传平台,提高宣传能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局系统新闻媒体的管理,明确网站、报纸、杂志、电视栏目等各宣传窗口的职能,加强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统一口径,使其在引导社会舆论、唱好唱响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主旋律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媒体的联系与合作,拓宽对外宣传渠道,提高知识产权的社会影响力,提升我国际形象
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的交流与合作,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创新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召开媒体记者座谈会、通气会以及在政府网站上开设新闻发言人信箱等措施,及时、准确地掌握境内外媒体的报道动态。要加强对国内外的舆情收集与分析工作,适时确定知识产权对内和对外宣传的重点和口径。要根据不同媒体的特点,精心策划、组织各种采访、报道活动,通过开设专栏、专访、专版以及开展典型报道、案例报道、现场报道等各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强对媒体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并在媒体中培养更多熟悉、擅长知识产权新闻报道的记者、编辑,提高我国主流媒体对知识产权新闻报道的质量、水平和力度。
在对外宣传方面,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要利用一切有利时机,面向国际社会重点介绍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就,积极引导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历史地看待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要积极发挥《中国知识产权报》双语周刊、国家局政府网站(英文版)以及各种外宣品的宣传、传播功能,扩大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影响。通过开展以“尊重、合作、共赢”为特色的文化交流,为构建和谐世界作出贡献。
(四)充分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努力打造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活动
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要利用各种资源,敢于创新,精心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活动,以此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根据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不同内容、不同对象,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特别是要积极策划、组织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创出品牌,造出声势。
要精心策划、编排、组织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节目,突出知识产权主题,创新节目形式。要充分发挥整个知识产权系统的积极性,努力为特别节目策划宣传亮点,力争将特别节目打造成每年一度的以激励创新为特色的品牌电视节目。要精心筹备,联合各地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首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届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以及中国发明家创新事迹全国巡回宣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热爱发明创造、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要精心策划,做好“2007CCTV创新盛典”活动,促进我国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的提高。
(五)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整体宣传水平
要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实现上下联动,走好走活全国知识产权宣传“一盘棋”。要把整个知识产权系统对宣传工作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热情,统一到共同建设知识产权文化的轨道上来。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制定、部署具有地方特色、突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主题的宣传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实施重大的宣传活动过程中,国家局和地方局要统一协调、相互配合、造出声势。
要重视和加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宣传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宣传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宣传工作整体水平。各级知识产权部门的领导要把本部门宣传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要针对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实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宣传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努力在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培养一支能力强、热情高的宣传队伍,一支活跃在全国各地知识产权宣传战线上置身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充满活力的战斗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