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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13:5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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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各地按照农业部要求,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但总体上进展仍很缓慢,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尚未全面推开,乡村兽医培训力度还不够,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仍不规范。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很严峻,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繁重,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各地要严格掌握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及时审核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要加强乡村兽医登记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逐级汇总上报乡村兽医登记信息。要加快推进乡村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进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乡村兽医。乡村兽医登记发证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乡村兽医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兽医培训,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是当前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抓紧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兽医培训教材体系,加大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保证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三)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各地要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切实规范乡村兽医兽药使用行为,严格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要将乡村兽医管理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三、加强领导,把乡村兽医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乡村兽医管理作为当前基层兽医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社会保险机制,切实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后顾之忧,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要认真总结交流乡村兽医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基层防疫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请各地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乡村兽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乡村兽医登记表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SYJ/201002/t20100225_28262.html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新华通讯社和共同通信社关于共同运用话音专线的协议

新华通讯社 共同通信社


新华通讯社和共同通信社关于共同运用话音专线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3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3月27日)
  曾涛社长率领的新华通讯社代表团,应共同通信社社长渡边孟次的邀请,于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上旬对日本进行了友好访问。曾涛社长和渡边社长为了加强两社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就两社间共同运用话音专线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鉴于这条话音专线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开始试通以来运转情况良好,决定从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开始正式开通,并确认如下事项:

 一、北京--东京间的话音专线,除用于两社记者发消息外,还用于:(一)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向共同通信社(以下简称共同社)总社传送新华社的中文消息和照片、向共同社北京分社传送新华社的中文消息。共同社直接向新华社总社传送共同社的图片,并经由新华社东京分社向新华社总社传送共同社的日文消息。(二)新华社向新华社东京分社和中国通信社传送新华社的消息和照片等。共同社向其北京分社及分社社长家传送共同社的消息等。

 二、根据传送内容分别在共同社总社、北京分社、北京分社社长家、新华社总社、东京分社以及中国通信社设置EF31型九千六百毕特传真机、图片传真机、电话和控制器等设备。

 三、使用专线的优先顺序是:文字传真、照片传真、通电话,原则上不用电话发稿。

 四、专线的费用,按照平等负担的原则,各自支付本国部分的费用(包括市内线路费)。所用设备的费用由各自负担。

 五、更新或增设专线设备以及在使用专线过程中发生问题时,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新华通讯社社长          共同通信社社长
      曾  涛              渡边孟次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乌拉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应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总统何塞·穆希卡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6月22日至23日对乌拉圭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何塞·穆希卡总统举行会谈,并分别会见达尼洛·阿斯托里副总统兼国会主席、参议长和豪尔赫·奥里科众议长。

  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乌建交24年来,两国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友好合作关系取得的长足发展。双方一致认为,加强两国互利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双方愿继续深化政治互信,扩大务实合作,促进人文交流,加强多边合作,推动两国关系全面持续深入发展。

  四、乌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

  五、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双方愿加强在文教、科技、农牧业、旅游、体育、学术、地方等领域交流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共同夯实中乌友好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六、双方一致同意,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七、双方对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取得积极成果表示祝贺。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应结合各自国情和发展经验,加强在新能源、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两国领导人强调,负责拟定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问题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表示愿继续共同努力推动该领域的谈判进程,特别是推动将于2012年6月27日至7月2日在乌拉圭东角举行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取得成功。

  八、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主东岸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住房、国土规划和环境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谅解备忘录》、《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乌拉圭电信公司国家宽带数通承载网协议》等协议。

  九、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此次访问乌拉圭取得圆满成功,对推动中乌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温家宝总理对穆希卡总统和乌拉圭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