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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和《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7:4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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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和《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和《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的执法监督和技术检验的需要,逐步提高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的装备水平,保证各级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的基本工作需要,我局根据当前全国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的装备现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制定了《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和《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现将这两个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
   2.《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


标 准

项 目
数 量

省 级
地市级
县 级

打假专用车辆
2
2
1

计算机
20
5
2

传真机
5
2
1

复印机
3
2
1

照相机
2
2
1

摄像机
1
1



其中:便携式




1

暗访微型摄像机
1
1



无线电话
5
3
3

电视录放机
1
1
1

药品快速鉴别工具




1

抽样工具
2
2
1



 

 

附件2:

《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仪 器 名 称
 

规 格
数量(台/套)

地市级
省级
全国重点实验室需增数

1
紫外分光光度计
二级管型,0.5 nm,
190-800nm
2
6
1

2
红外分光光度计
付立叶型
1
2
1

3
荧光分光光度计
基本型


1



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含石墨炉及冷蒸气测汞装置


1



 

 

 

5
气相色谱仪
毛细管和填充柱通用
1
3



气相色谱仪具顶空进样设备
通用型顶空进样设备


1
1

气相色谱仪用ECD检测器
通用型


1



气相色谱仪用NPD检测器
通用型


1



气相色谱仪质量检测器
质谱仪检测器




1

 

 

 

6

 

液相色谱仪
基本型
2
4



液相色谱仪
双泵梯度型


6
2

液相色谱仪自动进样系统(紫外检测)
120个样品自动进样器及紫外可见检测器


4
2

液相色谱仪用蒸发光散射质量检测器
通用型蒸发光散射检测器


1



液相色谱仪用DAD检测器
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1



7
薄层扫描仪
双波长、带荧光检测
1
(注1)
2



8
薄层色谱用设备(注2)
普通型
1
1



9
氨基酸分析仪
氨基酸组成分析


1



10
电子天平
0.1mg
4 8



11
电子天平
0.01mg
2 6


12
微量天平
0.001mg




1

 

13
溶出度测定仪
普通型
2 4


溶出度自动取样测试系统
带8通道自动取样检测系统


2 1

14
崩解仪
普通型
2
3



15
电热干燥箱
中型
6
8



16
电热干燥箱
小型
3
4



17
酸度计
0.02级
2
4



18
旋光仪
0.01级
1
2



19
折光仪
普通型
1
1



20
超净工作台
100级,双人
2
6



21
精密恒温水浴
±0.1℃
2
4



22
自动生化分析仪
通用型


1
1

23
多导生理仪
八导以上


1



24
热原测定仪
全自动
1
2



25
抑菌圈测定仪
单碟4或6个圈
1
1



26
费休氏水分测定仪
灵敏度>0.1%
1
2



27
不溶性微粒测定仪
普通型
1
2



28
乳粒分布测量仪
普通




1

29
固体粒度分布测量仪
普通




1

30
喷气筛
普通


1



31
光学显微镜
普通
2
4



32
解剖显微镜
普通
1
2



33
荧光显微镜
带照相系统
1
1



34
照相显微镜
自动
1
1



35
切片机
石蜡切片
1
1



36
生化培养箱
恒温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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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建设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林业局


  长期以来,国家积极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进行木材生产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木材防腐等保护处理、废旧木制品回收利用与再生利用,以非木质材料替代木材,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仍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木材消费行为、消费结构还不合理,生产加工、保护处理、回收利用的水平较低。为进一步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要意义
  (一)木材节约和代用是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实现木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世界上木材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森林覆盖率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5,人均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随着木材消费量的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快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对满足市场需求,抑制森林超限额采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我国积极保护自然环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木材节约和代用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木材综合利用率仅约为60%,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80%以上,木材防腐比例仅占商品木材产量的1%,远远低于15%的世界平均水平。木材生产和消费方式不合理,加工水平落后,回收利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必须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作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减少木材不合理消耗。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相结合;坚持强化监督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与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快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使我国木材和木材代用品的生产和消费向节材型和环保型方向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5%以上,木材防腐比例提高到占国内商品木材产量的5%左右,年均节省木材4000万-5000万立方米,有效缓解我国木材供求矛盾。
  三、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
  (一)发展高效木材加工业,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化工程,培育一批大型精细木工机械科研、生产基地,提高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化比例。选择部分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开展木制品原材料消耗定额生产示范,推进木材及其制品和木制品配件标准化、系列化、集约化生产,强化木材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在人造板、地板、家具等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重点行业,进一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推广优质品牌。推广普及现代化采伐、集运和生产方式,鼓励充分利用枝桠材,减少生产环节的浪费。扩大利用人工林、速生林,充分利用木材生产加工的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
  (二)推行木材保护技术,延长木制品使用期限。加快推进木材防腐和人工林木材改性产业化,重点开发和生产高效、低毒、多品种的木材保护药剂,实现木材保护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建立和完善木材保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对木材进行防腐、防虫(蚁)、防霉、干燥、阻燃、改性等保护处理,实施木材保护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结构,木质门窗、地板、园林景观,铁路木轨枕和采矿坑木,木质渔船,农用木支架等木材保护处理,提高木材保护处理比例,改善使用性能,延长使用期限。
  (三)建立废旧木材回收利用机制,实现木材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废旧木材的回收渠道,建立废旧木材和废旧木制品回收、加工、利用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培育木材旧货市场,开展废旧木材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试点,实施废旧木材再生利用产业化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料、废旧木家具、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回收使用和再生利用。
  (四)发展木材代用,优化木材消费结构。提倡、鼓励生产和使用木材代用品,优先采用经济耐用、可循环利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木材代用材料及其制品,减少木材的不合理消费。积极发展人造板以及农作物剩余物、竹等资源加工产品替代木材产品,实施环保型代木工程。在城乡建设中优先选用可循环使用的非木质材料,推广使用钢、竹模板和脚手架等非木质施工器材;在林区、牧区推广非木结构建筑;在包装、运输业继续推广塑料、金属、竹材等非木质包装和木塑复合包装;在铁路和采矿业提高金属、水泥支护和轨枕的比例。限制以天然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生产和使用,限制食品、饮料、酒类等消费品的过度木质包装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制订规划,完善法规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木材节约和代用发展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要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计划落实规划。要加快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法制建设,对生产、建设、消费等各个领域的木材节约和代用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标准、检验、认证和监督体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职能技能鉴定,建立技能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二)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技术支持力度。研究制订国家鼓励、禁止和限期淘汰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设备、产品指导目录。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政策大纲》,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鼓励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限制不合理生产、使用木材和浪费木材的行为。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点投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大力推广节柴灶、集中供热等节能方式,积极扶持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薪材对森林资源的低值消耗。
  (三)搞好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资源节约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教材,从小培养公民的节材意识。将木材节约和代用宣传纳入新闻媒体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严重浪费木材资源的行为予以曝光,不断增强全民节约木材和合理使用木材代用品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总结借鉴木材节约和代用好的经验及做法。
  (四)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制订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具体落实措施。要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信息统计及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省政府确定的湖南西部地区(以下简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部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有效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
  4、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式见省财政厅等单位湘财社〔2004〕35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项目评审。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确认后,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认可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供贷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三周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申请审核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参照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和呆账损失补助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号)中已经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各市州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州政府出资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八条 担保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5、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第二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如下:
  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5、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如下:
  1、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2、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3、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商业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3、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以上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和创建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创建信用社区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可结合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试点。以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1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编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贷款金额

(大、小写)

贷款用途




项目简介




社区居委会推荐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保障推荐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受理时间



评审意见书号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人




项目申报单位



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200 ]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人:



审查意见:



经评审, 申请的关于

贷款项目,符合《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请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和落实。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职工总人数(人)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人)






办公地址



邮编


贷款金额

(大、小写)

贷款用途








项目简介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