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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5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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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临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市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组成
  (一)市政府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安全市长助理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临汾煤监分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临汾公路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气象局、市汾西水管局、市邮政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供销社、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武警临汾支队、临汾供电分公司、市农机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资产经营公司、中石化临汾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临汾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市政府安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
  (四)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省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负责市政府安委会成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市政府安委办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交由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研究的内容,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二)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研究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办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县(市、区)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监、煤炭、公安、国土、建设、交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四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八条 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4.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5.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6.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7.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临汾煤监分局和临汾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市煤炭局为牵头单位。
  (二)市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牛立东 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 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许晋维 临汾煤监局副局长
    王常兴 市煤炭局副局长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宋德俊 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尚斌 临汾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王常兴(兼)

附件2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等。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俊华 市建设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潘齐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宋德俊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尚斌 临汾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马玉顺(兼)

附件3

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王保安  市安监局副局长
   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鲍红波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俊华  市建设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志瑛 市商务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玉琳  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潘齐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申明记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李建中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王保安(兼)

附件4

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
  (二)制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四)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五)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 联席会议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为依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临汾公路分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等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召集人为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会议议题的选定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办公室成员兼任。
  (五)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可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史 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召 集 人:李顺福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付遵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保金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宝林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赵玉琳  市质监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雷瑞庭  市农机局副局长
皇甫宝 临汾公路分局副局长
闫 戈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 闫 戈(兼)

附件5

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各部门通报民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分析研究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其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资产经营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二)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及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的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郭福才 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成 员: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徐新荣 市国资委(经委)副主任
      王常兴 市煤炭局副局长
      秦国敏 市国资委(经委)党委委员、市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办公室主任:郭永杰(市公安局民爆支队支队长)

附件6

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
  (二)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以及社会化消防宣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三)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监督、检查、评价、通报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落实奖惩制度。
  (五)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总召集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政府安委会。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开展。
  (四)对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遇有不同意见,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光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召 集 人:曹明兰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保金  市建设局副局长
   梁 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乾明宝  市文化局副局长
刘宝林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王森武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郑书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全国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甲荣  市文物局纪检组长
王晓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吉荣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建中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李建中 (兼)

附件7

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信息共享,推进部门联动,积极构建联合打击无证违法采矿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和组织
  (一)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席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国土资源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分别确定具体联席会议承办机构和联络员,具体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和会议联络工作。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召集人决定或联席会议成员提出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具体议定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相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指派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联络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
  (一)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是沟通、协调和研究联合打击没有采矿许可证进行的挖煤采矿活动,包括个人私挖滥采,借各种工程和建设项目名义不经国土资源部门资源开采许可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以及在已经取缔关闭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监管的废弃矿井进行偷采的非法采矿问题。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互相通报情况,分析形势,沟通认识,统一思想,保持联合执法的协调一致,促进各方面在参与联合打击无证开采行为上的主动性;
  2、研究在打击无证开采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3、国土部门移交在打击无证开采行为中需要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和司法追究的案件;
  4、对国土资源部门在打击无证非法开采时遇到困难和阻力,独自难以完成的,共同研究联合查处的具体行动方案和办法;
  5、对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无法解决的问题,议定共同意见和建议,上报同级政府或安委会研究。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一)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落实。
  (二)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会议牵头单位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后分送各成员单位执行。同时,将联席会议议题和决议报送市长、分管市长和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重大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在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时,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联系,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合执法的工作要求
  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严肃追究违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和公、检、法、监察等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必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规范的联合执法协调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合执法是维护矿产开发秩序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形势下遏制非法采矿势头必须采取的一项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须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联合执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协同,形成合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由各级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席会议统一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各级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指导和协调联合执法,促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重大案件的落实,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二)是建立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为保证及时严惩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促进涉嫌无证非法采矿犯罪和责任案件的快查快究,快捕快诉,国土资源部门在发现违法和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根据案情需要提前通报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及时采取必须的侦查和调查措施,进一步提高惩治非法采矿犯罪和问责的工作效率。同时,资源重点县(市、区)要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确实从体制上有效解决追究违法采矿犯罪嫌疑人慢、难的问题。
  (三)是切实明确责任,形成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切实发挥各部门在实行联合执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公、检、法、监察和国土部门要从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联席会议扭带作用和协调功能,着力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合力。
  (四)是突出联合执法工作重点。联合执法的重点是加大反腐力度,严惩在无证非法采矿中存在的“黑后台”、“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发现无证非法采矿案件涉及“黑后台”、“保护伞”等线索的,无论涉及哪个部门,涉及哪个领导,都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国土资源部门要敢于发现、敢于移送,司法机关和监察部门要排除干扰和阻力,查清事实,依法追究。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许文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琦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 毅 市公安局纪检书记
      陆建平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王青川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 勇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长
      王晓峰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王青川(兼)



临汾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按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十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2.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3.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4.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5.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6.临汾市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1

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临汾煤监分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市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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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培训、安全监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推广和扶持措施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开发、引进、推广、使用。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农业机械的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科技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经认定的民营农业机械科研机构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业机械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鉴定,并在推广地区进行试验、示范。禁止推广未经鉴定、试验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八条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九条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本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制定和公布市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

  第十一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补贴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更新列入市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

  (二)农业机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三)农业机械试验、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

  (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安全宣传教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农村机耕道路、大中型机具库棚、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发展规划。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公司、农业机械中介服务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合作使用农业机械,实行规模经营。

  第十四条市和县(市)、区以及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跨区作业临时服务站,为跨区作业的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维护跨区作业秩序。

  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便捷、优质的农业机械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承担相关的农业机械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报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号牌悬挂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禁止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和标识;对应当经过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使用和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指导,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登记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领取临时牌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型的,还应当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检验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并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监督下解体。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回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

  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拖拉机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以及在道路外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未办理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外使用的拖拉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扣留拖拉机,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补办检验手续,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扣留拖拉机的,应当当场出具扣留凭证。对扣留的拖拉机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使用。当事人在限期内接受处理的,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拖拉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扣留的拖拉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违法扣留、收缴农业机械,违法扣留或者吊销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使用或者损坏依法扣留的农业机械的;

  (四)依法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五)组织推广未经鉴定、试验的农业机械产品的;

  (六)截留、挪用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1980年代普通院校电气专业及其相近专业目录》的通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1980年代普通院校电气专业及其相近专业目录》的通知

注工电气[2003]01号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部门主管机构,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主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20-23日在无锡组织召开的“全国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土木(港口与航道工程)工程师启动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注工[2003]11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新旧专业对照表,现将“1980年代普通高等院校电气类专业及其相近专业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主管机构在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表:1980年代普通高等院校电气类专业及其相近专业目录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