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云南省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专利管理机关正确、及时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处理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下列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
(三)专利权属纠纷;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的费用纠纷;
(五)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纠纷;
(六)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依法发给奖金或者支付报酬发生的纠纷;
(七)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四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具体起算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自中国专利局公布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专利权属纠纷和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的费用纠纷,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自发明创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五)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纠纷,自该发明创造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之日起计算;
(六)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发给奖金发生的纠纷,自专利权授权之日起计算;
(七)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支付报酬发生的纠纷,自实施该专利产生效益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专利纠纷案件,按照以下规定管辖:
(一)第(一)项所指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二)第(四)项所指纠纷由实施发明地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三)第(二)、(三)、(五)、(六)、(七)项所指纠纷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设立合议组处理专利纠纷。合议组的成员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七条 当事人认为合议组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合议组成员回避。
合议组成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合议组成员的回避,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对专利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请求参加该纠纷处理,或者由专利管理机关通知其参加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活动。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专利管理机关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提取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样品。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和受请求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按规定提交请求书和与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受理立案,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提出答辩书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请求人。被请求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实行公开处理制度。但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处理的,可以不公开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项专利或者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专利管理机关根据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中止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针对专利权属提出处理请求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中止侵权纠纷处理程序,受理并先行处理专利权属纠纷。
第二十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以前,请求人申请撤回处理请求的,是否准许,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专利管理机关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0〕1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管房地〔2010〕20号),结合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报表内容、式样,并按要求、按周期、按时限填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采集、填报的规范化和准确性。
联系人及电话:刘正伟、张烁010-64463176,64463312
E-mail:ghkj@chinasafety.goc.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实际状况,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高节能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主要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规划科技司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所属监察分局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工人疗养院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中仅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见附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煤矿工人疗养院填报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各单位基本信息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填写本单位基本信息和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填写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将两部分相加为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消耗煤量,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包括热力)。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包括柴油)。
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单位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应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工作。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规划科技司应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在进行网络填报时,应将纸质报表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15日内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分别于次季度前10日内、次年度2月10日前报送规划科技司。由规划科技司统一汇总、填写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办公室。
六、数据分析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节能工作的有关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应结合本单位所属单位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与统计数据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七、数据安全管理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1012/110089/files_founder_2109623332/176802151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