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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1 14:2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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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施工交易单、工程监理备案表。
  (七)施工、监理合同。
  (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九)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
  2.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500万元。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十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1.配套费、教育费缴费凭证及票据。
  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
  4.白蚁预防缴费审核单。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请单位栏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市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
  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建设规模变更。
  1.建设规模减少。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建设规模增加。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增加部份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⑤施工合同。
  ⑥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⑦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⑧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⑨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⑩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开竣工日期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提供续保保函。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项目经理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九)项目总监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增加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总包单位施工的。
  1.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5.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增加施工内容由分包单位施工的。
  1.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5.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6.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填写《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由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
  九、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打印错误的,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修改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可持以下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对象的规定

龙城飞将


  近来,由于我在一个博友的博文下留言,无意之中卷入一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讨论,为此我已经写了几篇博文:《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帮助现代韩非查法学辞典,及帮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简论我国和关于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兼及曹天案答雅典博友法家梁剑兵、新浪博友释之》、《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应适用的哪个条款?》

  新浪博友释之与我有不同看法,他给我留言道:
  你提出的在过当(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要综合引用有关条款来对某行为定罪量刑的论证是非常正确的。实践中,判词最多有“防卫情节”的字眼,把正当防卫的部分当作量刑的一个情节来使用了,基本不引用该法律条文。
  到于你文中提到的《刑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紧急避险“似乎都没有规定紧急避险一定是第三者,第三者之说是否学术上的观点,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此,我认为,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应  当理解为是针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这不仅仅是学术上的观点,也应是法律条款本身的固有的含义。
比较一下《刑法》20条和21条,抽出它们共同的部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同的部分是,正当防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从不同部分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对谁呢?“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的目的是“避免危险”,没有说针对谁避免危险。
  关于人你文中提到的“是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涵盖了见义勇为的全部内容;有没有独立出见义勇为立法的可能性?现实性?必要性?”,这倒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不过我认为两者中应当包涵见义勇为的内容,是否全部涵盖就没有仔细探究过了。

  现在我们要解决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受到伤害的对象是谁?是不法加害人,还是之外的第三人?从近来的讨论中我发现,这是人们区分两者的标志之一。
  我们还是回到这两个法条上来。为了找到法律的准确的意思,我们可以像博友释之一样,抽去法条中一些修饰性文字,只看法条对在这两种行动中受到伤害的对象的规定:
  《刑法》20条关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21条关于紧急避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可见,单纯从字面规定看,正当防卫中受到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中受到伤害的并没有规定特殊的对象,就是说,此时的对象可以“不法侵害人”,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之外的第三人。
  学术界和实践当中若有人认为,正当防卫仅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则是针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观点是脱离了法律规定的个人的理解。我一再的观点是,应当直接地从法条字面上理解法律,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不应当解释法律。因为这种解释就是新的立法。

2010-4-6
声明:
1. 凡以本人网名“龙城飞将”发表的文章,均为本人原创。本人对文章的观点负责。
2. 欢迎转载,研究与批评,但务需注明作者的网名和博客地址。
3.对本人的批评可以留言到本人在雅典学园(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和新浪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也欢迎对本人的批评文章发表后在这里留言通知我本人。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工作,将随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实? 忠婪ㄖ慰笠螅刂票臼凳┌旆ā?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未经人类任何劳动而形成的自然财富,其所有权是不受土地权属影响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使用 (采矿)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只有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 竦貌煽笮砜芍ぃ⒊种ぐ炖碛抵凑蘸螅拍艽邮虏煽蠡疃7裨颍褪粑シ桑κ艿较嘤Φ拇Ψ!? 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并承担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和个体采矿登记
四川省境内,凡属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县、区、乡、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均属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军队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凡所有制不属集体性质的联户、家庭、个人直接从事的采矿活动,属个体采矿登记范围。
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的规定
(一)集体矿山企业应遵守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采范围。
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在国家、省、市 (地、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不得擅自开采国营矿山采区的保安矿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预留矿体;需要开采尚未安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 ぁ? 国营矿山对其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要积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开采;国营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把可能划给乡镇集体矿山开采的地段划出来,扶持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
(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用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范围内,不能扩大。
(三)国家和省规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并分批公布。根据有关矿产资源政策及采选冶加工技术的特殊性,暂行规定下列矿种为控制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放射性矿产、光学萤石、冰州石、金刚石、长纤维石棉、压电水晶、高级瓷土
。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上述矿产,应报经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个人开采。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执行。
四、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一)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还是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登记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需超越变更开采范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登记机关另发采矿许可证。
(二)相邻矿山之间,应划定开采界限。不论有无相邻矿山,开采界限一般是从地面境界垂直向下划定。两个矿山企业相邻时,必须有关规定留够矿山隔离矿柱。
(三)根据《采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精神,各地审批、登记机关在批准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时,不要超越本辖区的行政管理范围 (相邻县、市经协商同意者除外)。毗邻县、市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界限的划定,仍以地面境界线垂直向下划定。全民所? 兄瓶笊狡笠档目山缦蓿陨笈⒌羌堑姆段肌? (四)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1.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对于《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
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2.个体采矿者不得进入国营矿山及其规划区内采矿,也不得进入已取得采矿权的集体矿山范围内采矿,已进入的,必须撤出。3.凡有采矿可能性纠纷的矿区,根据
以上原则划定矿界,签矿界协议书,否则,各方者不能办理领证手续。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次性划给的资源量及许可证有效期
(一)经设计部门正规设计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划给的矿产资源量应与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之相适应。
(二)非经正规设计的集体矿山企业,形成年生产矿石量大于下列规模的,可划给能服务五至十年的资源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煤 炭 3万吨 磷 矿 5 万吨
铁 矿 10万吨 硅 石 1 万吨
有色金属矿 1.8万吨 冶金粘土 3 万吨
锰 富 矿 1万吨 熔剂灰岩 10万吨
硫 铁 矿 5万吨 水泥灰岩 10万吨
其他矿种比照同类矿种划定,依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三)不形成确定生产能力,且稳定生产规模达不到上条规定的,划给的资源量服务期三至五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四)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六、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发证制度
(一)审批条件和登记发证复核要求 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办矿条件,由审批机关(部门)按照《采矿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批准意见;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根据审批机关 (部门)的意见,着重复核:矿产资源是否具有较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储量;圈定的开采范围
资源量是否与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适应;有毗邻矿山的,是否签署了划界协议书;有无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采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措施等。
(二)分级审批和分级登记发证具体规定
1、凡不涉及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国营企业矿区范围办矿的,由办矿单位(或个人)向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2、凡在地、市、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 (或行署)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3、凡在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征得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或国营矿山企业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依据办矿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4、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按前述1、2、3条规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与发证的职责划分
办矿的行政审批权 (即直接管理经济职能)与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权 (即监督管理经济职能),原则上应两权分立。因此,凡由各级计划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发证两权时,内部应指定两个工作班子 (部门)各司其职为好。如当地政府已授权建立专门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 ぷ髟蛴煽蠊芑谷ブ葱小? 七、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正在生产和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原办矿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或采矿许可证);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 (1)年开采能力, (2)年开采量 (登记的前一年资料), (3)出矿品位, (4)矿石开采回采率, (5)矿石选矿回收率, (6)年销售量, (7)职工总数 (固定工、季节工、临时工)。

5、《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补办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新办集体矿山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证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地质资料;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审批机关 (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申请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关于持证和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定点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分散流动的个体,开采砂石、粘土和季节性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石,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二)在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应重新申请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能继续开采。禁止证照不齐采矿。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制的采矿许可证即行停止使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
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体、从登记领证之日起满一年不建矿开采者、无正当理由中间停产超过一年者,视为放弃采矿权。其原发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体户将营业执照送回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应对其实行两年一次的验证,经维持采矿权的法律地位。
九、对受理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审批机关 (部门)收到办矿申请登记表 (书)后,三十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办矿的决定。
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收到审批意见十五日之内,必须通知办矿单位办理领证手续。
办矿单位接到办理领证通知后,三十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领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资格。
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缴纳登记费。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川地矿矿发[1987]46号执行。
十一、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点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机关 (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记发证工作。办矿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证者,视为无证采矿,按《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填写说明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悬挂)式填写说明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视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登记制。其许可证按分级、分矿业类,同类统一编号,留足三位数码的填写方式。
(一)“ 采证 字〔 〕第号”的填写:
(1)县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会理县一乡镇铜矿山填:会理采证铜〔1987〕第002号。
(2)地、市、州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德阳市一乡镇磷矿山填:德阳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一乡镇煤矿山填:川地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
(二)“准许 在 规定范
围内,开采 矿,”三个空白位置依次填写:矿山企业 (或实体)名称、开采矿区 (矿体)名称 (或编号)、开采的矿种名称。
例:“准许仓田乡 (办)锡矿在会理岔河锡矿1号矿体规定范围内,开采锡矿”。
(三)“有效期 年”,空白以汉字大写数码填写。
例:“有效期叁年”、“有效期捌年”……。

(四)“发证机关”、“ 年 月 日”的填写。
“发证机关”:由各级计划部门颁发许可证时,加盖“××县计划委员会采矿登记专用章”,由各级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则加盖“××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或“××市矿产资源管理处 (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
“ 年 月 日”。以汉字小写数码填写,如“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等。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收藏式)有关项目填写:
(一)开本左面有关项与悬挂式有关项目相同填写;
(二)开本右面有关项依据“采矿申请登记表”有关项填写。



1987年10月27日